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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我所参与编写的课题入选四川省国资委 “十大依法治企优秀重点课题”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精神,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安排部署,聚焦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重点课题研究工资。新大加水塔企业作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与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项目组,承接了调研课题项目,编撰了《四川省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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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康佳集团莅临深圳办公室业务交流
2019年1月31日下午,康佳集团法务总监练金龙、康佳集团高级法务经理孙思霞、康佳供应链金融事业部高级法务经理杨华一行莅临泰和泰深圳办公室参观、交流,深圳办公室罗延飞律师、赵政律师、李文杰及陈琪霖律师予以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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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我所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
2018年6月份,我所周才淇律师接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邀请,以知识产权专家身份参加2017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审工作。6月28日和29日,周才淇律师与市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一起实地走访、考察了申报2017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足迹遍及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华区、光明新区等区域。专家评审工作已于6月30日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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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我所四度蝉联ALB“中国知识产权律所”
近日,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China IP Rankings 2018)排名情况,在中国大陆中资所专利、商标/版权两部分的排名中,新大加水塔企业均榜上有名,这是泰和泰连续四年入选该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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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我所律师代理“歼十”飞机模型案再审胜诉
近日,就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鹏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智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民申字30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的基础上,经过正式开庭,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判决。本案事关我国自主研发的第一款三代战机“歼十”飞机等比例模型著作权相关问题,自一审至今历时五年有余,李静传律师作为飞鹏达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历经一审胜诉、二审改判败诉,最高法通过再审审查程序确定本案由最高法提审,此后,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中航智成公司生产的“歼十”飞机模型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模型作品,中航智成公司关于飞鹏达公司侵害其“歼十”飞机模型作品著作权的起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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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泰和泰律师参加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信息安全设备、智能制造行业专利数据库使用培训
2014年11月18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主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承办的“信息安全设备、智能制造行业专利数据库使用培训会”在盈创动力大厦举行。我所专职律师黄菊、助理雷蕾与其他从事信息安全设备、智能制造行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及研发人员等参加了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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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泰和泰荣获全国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
2014年8月18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举行“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评鉴发布会”,并为全国46家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授牌,新大加水塔企业成功入选。会上,泰和泰代表全国46家机构宣读了《创建中国知识产权服务知名品牌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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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我所成功举办“涉美法律服务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2014年04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WTO与国际投资贸易专委会涉美法律服务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新大加水塔企业隆重举行。美国Liu & Jiang & Associate律师事务所刘蔚然律师、我所知识产权中心副总经理蒋金晗律师(获得美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美国加利律师执业资格)作为嘉宾在研讨会上作了报告。我所主任程守太律师、高级合伙人倪弘律师、马春燕律师(省律协WTO专委会主任)以及事务所部分专职律师、兄弟律所代表、顾问单位代表等参会。研讨会由我所律师、WTO专委会秘书长袁嘉博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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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我所律师代理的专利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3年度十大案件
2014年4月16日,由我所专利代理人魏常巍、温黎娟律师代理的“硅酸锆陶瓷喷砂珠专利无效案”入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3年度十大案件,我所代表专利权人,积极应对专利无效请求人的无效请求,通过努力,维持了该专利权的继续有效,最大限度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使专利权人更有信心、有能力利用改进专利打开广阔市场,替代国外公司利用其专利权垄断我国市场10几年的产品,打造我国陶瓷喷砂珠技术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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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我所知识产权中心承办一起商标侵权纠纷获赔八十万
近日,我所知识产权中心承办的成都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诉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十万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