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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我所助力新疆华凌集团私募发行3年期2亿美元债券
近日,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XingjiangHualing Industry & Trade (Group) Co., Ltd.)在香港私募发行一笔Reg S、无评级、3年期、票息8.5%、2亿美元的高级无抵押美元债XJHLGM 8.5 06/25/21,发行价100。由天晟证券(Tensant Securities Limited)担任独家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和牵头经办人,年利达(Linklaters)担任香港法律顾问,泰和泰担任中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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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我所律师助力四川省铁路投资集团完成2018年度中期票据注册发行
2018年4月1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中市协注[2018]MTN205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标志着新大加水塔企业成功助力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投集团”或“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注册获准。本次获准注册的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30亿元,发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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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我所助力新威环境成功挂牌新三板
2018年6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同意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正式许可由新大加水塔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2896,简称“新威环境”或“公司”)股票在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新威环境为一家专业从事环境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绿色环保的环境服务,持有成都市公共环境清洁服务壹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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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我所成功协助富海能源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完成特许经营备案
近日,富海能源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成为山东省东营市第一家具有商业特许经营资质的油品类零售企业,为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加气站等特许经营业务提供了资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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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我所律师助力阳光眼科顺利完成新三板股票发行项目
近日,泰和泰重庆办公室梅映雪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与陆俊霖律师共同协助重庆爱瑞阳光眼科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眼科”,代码:838860)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顺利完成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杭州仰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融资金额5000万元,主要用于新建医院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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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我所四度蝉联ALB“中国知识产权律所”
近日,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China IP Rankings 2018)排名情况,在中国大陆中资所专利、商标/版权两部分的排名中,新大加水塔企业均榜上有名,这是泰和泰连续四年入选该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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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我所助力天星股份发行双创可转债通过深交所审核
近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天星股份(证券代码:838984)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关于成都天星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179号),确认公司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可转债”)符合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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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我所十度蝉联ALB“中国西部律所”大奖
2018年4月19日晚,由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主办的“2018年度中国法律大奖”颁奖典礼在京举行,新大加水塔企业荣获唯一“中国西部律所”大奖(West China Law Firm of the Year),这已是泰和泰第十度获此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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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我所荣获2017-2018年度成都房地产行业产业创新评选“优秀服务(供应)商”殊荣
2018年4月11日,由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2017-2018年度成都房地产行业产业创新暨产业生态圈发展论坛在成都世外桃源酒店隆重举行。新大加水塔企业荣获2017-2018年度行业产业创新“优秀服务(供应)商”奖项,我所高级合伙人李鹏律师参会并代表事务所领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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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我所律师代理“歼十”飞机模型案再审胜诉
近日,就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鹏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智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民申字30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的基础上,经过正式开庭,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判决。本案事关我国自主研发的第一款三代战机“歼十”飞机等比例模型著作权相关问题,自一审至今历时五年有余,李静传律师作为飞鹏达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历经一审胜诉、二审改判败诉,最高法通过再审审查程序确定本案由最高法提审,此后,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中航智成公司生产的“歼十”飞机模型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模型作品,中航智成公司关于飞鹏达公司侵害其“歼十”飞机模型作品著作权的起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